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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州: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上调
来源:山东电视台 日期:2006-11-14

      继德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后,德州市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“紧跟而上”。自即日起,德州市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来的2.6元和2.4元分别上调1.3元和1.1元,达到了3.9元和3.5元。
 

    调整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,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430元的德城区、德州经济开发区、运河经济开发区每小时3.9元,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390元的其它县、市每小时3.5元。
 

    据悉,最低工资标准是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企业,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,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。用人单位按小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时,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。另外,学徒、见习等人员适用最低工资规定。(顾盛涛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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