莱芜市实行土地使用“召回制”
|
|
| 来源:山东电视台 日期:2006-11-14 |
 |
为化解建设与用地之间的矛盾。莱芜市日前出台规定:在各类开发区,固定资产投资小于500万元的项目不单独供地;对原有用地达不到节约集约利用标准的项目,再申请新占地用于改扩建的,一律不予批准;严格限制建设单层厂房,除工艺特殊要求必须使用一层厂房外,新上工业项目厂房设计必须达到三层以上,否则不予供地;对已经批准占用的耕地,在约定的动工时间内未动工建设的,收取土地闲置费,连续两年未使用的,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,另行安排新上项目或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。
依照这一规定,莱芜市展开了存量土地调查和闲置地调查,并对2003年以来批准的1248宗项目用地情况逐项进行了检查,对4宗达不到投资强度、容积率低的用地项目下达了限期增加投资通知书,对5宗、100亩闲置土地依法收回,重新安排使用。(孙召华)
|